
在離婚協議中,不動產、存款、股票的分配方式相對明確,但「保單」——尤其是「幫小孩買的儲蓄險」,經常成為雙方爭執不下的法律黑洞。
許多夫妻抱持著「這是為了孩子存的教育基金」或「保費都是我付的,理應歸我」的想法,但在法律實務上,這些主張往往站不住腳。
要釐清這個戰場,首先必須破解一個關鍵迷思:在保險合約中,「誰出錢」或「保單是為誰買的」都不是重點,真正的關鍵字,是「要保人」。
什麼是「要保人」?保單的真正主人
在法律上,一張保單的權利歸屬,是由以下三個角色定義的:
要保人 (Policyholder):
定義: 向保險公司簽訂合約、負有繳納保費義務的人。
權利: 這是保單的「真正所有人」。他擁有所有的財產權利,包括:解約並取回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」(保價金)、申請保單貸款、變更受益人等。
被保險人 (The Insured):
定義: 以其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人。
權利: 在這類儲蓄險中,小孩(被保險人)沒有任何保單的財產權。他只是「標的」。
出資者 (Payer):
定義: 實際上從銀行帳戶匯款繳保費的人。
權利: 除非有非常明確的「借名登記」合約,否則在法律上,「出資者」的身份幾乎沒有意義。法院通常會將其視為夫妻間的贈與,或家庭共同支出的一部分。
殘酷的現實:「保價金」屬於要保人的婚後財產
搞懂了「要保人」的絕對權力後,我們來看離婚分配的現實。
根據《民法》,離婚時需分配的是「婚後財產」。而一張在婚後購買的儲蓄險,其累積的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」(保價金),100% 歸屬於「要保人」的婚後財產。
舉個例子
狀況: 先生(夫)在婚後幫兒子買了一張儲蓄險,「要保人」登記為先生,「被保險人」是兒子。但10年來的保費,都是由太太(妻)的薪轉戶自動扣繳。
分配: 離婚時,這張保單的保價金(假設有100萬)將全額計入「先生」的婚後財產。太太「出資」的事實,很難在法律上對抗「要保人」的登記。
最終,這100萬的「價值」,將會被納入先生的總資產,與太太的總資產合併計算後,進行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。太太的主張(錢是她付的)在法律攻防上非常困難。
結語
先看合約,再談感情
在處理子女保單爭議時,與其爭論誰比較愛小孩、誰付的錢比較多,不如直接攤開保單合約,確認「要保人」是誰。
確認歸屬後,將「保價金」試算出來,誠實地列入財產清單中進行協商,才是最有效率、也最務實的做法。

誰是「要保人」,這張保單的「保價金」就屬於「誰的婚後財產」。
如果要保人是先生,就算保費全是太太在繳,離婚時這筆錢(保價金)還是算在先生頭上,要拿出來分。




